《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fā)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目的之一。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